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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飛機適航要求解讀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22-09-09 20:15:24

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運輸類飛機適航要求解讀》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


2、如何申請飛機適航證?你好!適航證怎么申請步驟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運輸類飛機適航要求解讀》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一覽:

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民用航空器、航空發(fā)動機、螺旋槳及機載設備(除非特別指明,以下均簡稱民用航空產品)。當民用航空產品處于下述情況之一時,頒發(fā)適航指令:

(一)某一民用航空產品存在不安全的狀態(tài),并且這種狀態(tài)很可能存在于或發(fā)生于同型號設計的其他民用航空產品之中;

(二)當發(fā)現(xiàn)民用航空產品沒有按照該產品型號合格證批準的設計標準生產;

(三)外國適航當局頒發(fā)的適航指令涉及在中國登記注冊的民用航空產品。

(注)外國適航當局指批準民用航空產品型號合格證或等效文件的國家適航當局。第三條 要求

民用航空產品在未滿足所有有關適航指令的要求之前,任何人不得使用。第四條 責任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冊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保證其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符合本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產品的設計、制造單位和個人,必須保證其設計、制造的民用航空產品符合現(xiàn)行的中國民用航空適航標準和本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

(三)因執(zhí)行按本規(guī)定頒發(fā)的適航指令所造成的經濟影響,中國民航航空局不承擔責任。第五條 授權

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授權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司司長以中國民用航空局的名義頒發(fā)適航指令。

航空器適航司司長可根據(jù)特定的情況授權民航地區(qū)管理局頒發(fā)適航指令。第二章 適航指令第六條 概述

當中國民用航空局發(fā)現(xiàn)民用航空產品上存在有如第一章第二條所述的情況,將以適航指令的形式加以指明,并且在適航指令中規(guī)定強制性的檢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第七條 適航指令的頒發(fā)

中國民用空空局頒發(fā)的每一份適航指令均以書面形式頒發(fā);緊急情況時,以電報的形式頒發(fā),但隨后補發(fā)書面適航指令。

每一份適航指令均有統(tǒng)一的編號,并成為本規(guī)定的一部分。第三章 附則第八條 本規(guī)定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申請飛機適航證?你好!適航證怎么申請步驟向哪個部門申請?

1.8 申請適航證的一般要求

(1) 申請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必須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CCAR-45)的要求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

(2) 適航證申請人應是該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 申請人的責任和義務

(1)申請人應提交相應的航空產品或零部件以供適航審定部門審查。

(2)申請人應為實施檢查的適航監(jiān)察員或生產檢驗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足夠的時間,以保證適航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適航證的申請人,應將航空器的情況通知其運營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審定處。

2. 標準適航證的申請與頒發(fā)

2.1 標準適航證的類別

(1) 運輸類:依據(jù)CCAR25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包括運輸類(客運)、運輸類(貨運)、運輸類(客/貨運)。

(2)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依據(jù)CCAR23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3)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依據(jù)CCAR29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4)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依據(jù)CCAR27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5) 載人自由氣球類:依據(jù)CCAR31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準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6) 特殊類別:對于某些尚未頒布適航規(guī)章的航空器,依據(jù)CCAR-23、25、27、29、31、33、35中對其型號設計適用的要求,或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認為適用于該具體的設計和預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適航要求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2.2 進口全新航空器

2.2.1 申請

(1) 申請人在航空器預計交付日期30日之前,應將航空器交付計劃及合同的“技術條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區(qū)管理局審定處備案。航空器交付狀態(tài)必須符合民航總局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

(2) 申請人應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適航審定司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a) 《民用航空器適航證申請書》[AAC-018] (以下簡稱《適航證申請書》)(附錄一);

(b) 航空器構型與批準或認可的型號的構型差異說明;

(c) 適航審定司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2.2.2 受理

(1) 適航審定司收到申請書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受理意見。

(2) 適航審定司將申請人提交的《適航證申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維護公眾利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yè)的發(fā)展,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發(fā)動機和螺旋槳,下同)的設計、生產、使用和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維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單位或者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 是根據(jù)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對民用航空器的設計、生產、使用和維修,實施以確保飛行安全為目的的技術鑒定和監(jiān)督。第四條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第五條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必須執(zhí)行規(guī)定的適航標準和程序。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設計民用航空器,應當持航空工業(yè)部對該設計項目的審核批準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型號合格證。民航局接受型號合格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審定合格的,頒發(fā)型號合格證。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生產民用航空器,應當具有必要的生產能力,并應當持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型號合格證,經航空工業(yè)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請生產許可證。民航局接受生產許可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生產許可審定;審定合格的,頒發(f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規(guī)定頒發(fā)適航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均不得生產民用航空器。但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除外。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 ,但因特殊需要 ,申請生產民用航空器的,須經民航局批準。

按照前款規(guī)定生產的民用航空器,須經民航局逐一審查合格后,頒發(fā)適航證。第九條 民用航空器必須具有民航局頒發(fā)的適航證,方可飛行。

民航局頒發(fā)的適航證應當規(guī)定該民用航空器所適用的活動類別、證書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條件和限制。第十條 持有民用航空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民用航空器,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需要出口時,由民航局簽發(fā)出口適航證。第十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須具有國籍登記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國籍登記證由民航局頒發(fā)。民用航空器取得國籍登記證后 ,必須按照規(guī)定在該民用航空器的外表標明國籍登記識別標志。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口外國生產的任何型號的民用航空器,如系首次進口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動時,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民航局申請型號審查。民航局接受申請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該型號民用航空器進行型號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fā)準予進口的型號認可證書。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租用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必須經民航局對其原登記國頒發(fā)的適航證審查認可或者另行頒發(fā)適航證后,方可飛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民用航空器取得適航證以后,必須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guī)定和適航指令,使用和維修民用航空器,保證其始終處于持續(xù)適航狀態(tài)。第十五條 加裝或者改裝已取得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必須經民航局批準,涉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須經民航局審定。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任何維修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登記的民用航空的維修業(yè)務的,必須向民航局申請維修許可證,經民航局對其維修設施、技術人員、質量管理系統(tǒng)審查合格,并頒發(fā)維修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維修業(yè)務活動。第十七條 負責維修并放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技術人員,必須向民航局提出申請,經民航局或者其授權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維修人員執(zhí)照或者相應的證明文件后,方可從事民用航空器的維修并放行工作。第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審查應當收取費用。收費辦法由民航局會同財政部制定。第十九條 民航局有權對生產、使用、維修民用航空器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取得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經檢查與抽查不合格的,民航局除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處罰外,還可吊銷其有關證件。第二十條 使用民用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權責令其停止飛行,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

一.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適航證的;

二.民用航空器適航證已經失效的;

三.使用民用航空器超越適航證規(guī)定范圍的。

飛機結構適航體現(xiàn)在哪部民航法規(guī)里面,從哪幾個方面做出了要求?

中國民航規(guī)章CCAR-25,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wěn)定性,并且要滿足疲勞性能的要求。

飛機一般校裝項目

(1)機翼上反角、安裝角校裝檢查

(2)水平尾翼上反角、安裝角檢

(3)發(fā)動機校準

(4)垂直尾翼垂直度檢查

(5)飛機外形對稱性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第五條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必須執(zhí)行規(guī)定的適航標準和程序。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設計民用航空器,應當持航空工業(yè)部對該設計項目的審核批準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型號合格證。民航局接受型號合格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審定合格的,頒發(fā)型號合格證。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生產民用航空器,應當具有必要的生產能力,并應當持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型號合格證,經航空工業(yè)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請生產許可證。民航局接受生產許可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生產許可審定;審定合格的,頒發(f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規(guī)定頒發(fā)適航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均不得生產民用航空器。但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除外。

外國民用航空器運行和適航檢查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加強對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的檢查和監(jiān)督,保證此類航空器的適航性和運行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由外國航空營運人使用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guī)則》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要求,并按本規(guī)定接受檢查。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外國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外國航空營運人是指依據(jù)外國法律設立的航空營運人。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第四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其營運人應當獲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發(fā)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運行規(guī)范,并按照該運行規(guī)范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運行。

前款所述“運行規(guī)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使用的航空器(機型、國籍和登記標志);

(二)使用的機場(含起飛、著陸和備降機場);

(三)飛行航路或航線;

(四)防止該航空器與其它航空器相撞所必須的運行規(guī)則和操作規(guī)程;

(五)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它內容。第五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攜帶下列文件(原件):

(一)由該航空器登記國頒發(fā)的現(xiàn)行有效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

(二)由該航空器登記國頒發(fā)的現(xiàn)行有效的航空器適航證;

(三)由該航空器登記國頒發(fā)的現(xiàn)行有效的無線電電臺執(zhí)照;

(四)載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載旅客姓名及其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清單;

(五)載有貨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載貨物的艙單和明細的申報單。第六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其飛行機組人員應當攜帶由該航空器登記國有關當局頒發(fā)或認可的、與該航空器相適應的、現(xiàn)行有效的飛行人員執(zhí)照和體格檢查合格證。第七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其登記國有關當局的規(guī)定,始終保持其外部的國籍和登記標志以及營運人標志正確清晰。第八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其飛行手冊、運行手冊以及適航證上載明的運行類別、使用范圍及有關限制條件運行。第九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配備與運行類別相適應和為保護旅客所必需的空中、地面、水面設備,并保證這些設備工作正常。第十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由具有規(guī)定資格的人員或機構按照經批準的維修大綱、維修方案、維修手冊進行維修。第十一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其登記國有關當局的規(guī)定,執(zhí)行所有適用于該航空器的適航指令及其它持續(xù)適航要求。第三章 手冊、文件和資料第十二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攜帶下列經該航空器登記國有關當局批準或認可的現(xiàn)行有效的文件或手冊:

(一)航空器飛行手冊(AFM);

(二)使用手冊(OM);

(三)快速檢查單(QRH);

(四)最低設備清單(MEL)、外形缺損清單(CDL)、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冊中的適用者。第十三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配備經該航空器登記國有關當局批準或認可的正式的航行記錄簿,并由機長或其他授權人員按規(guī)定填寫、簽字。第十四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配備正式的維修工作單和適航放行單,并由對該航空器的適航性負有責任的合格的授權人員填寫、簽字。第十五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在該航空器上或在該航空器在中國境內的維修或運行基地配備現(xiàn)行有效的完整的維修手冊。第四章 儀表、設備及其它第十六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除應當安裝為頒發(fā)適航證所需的最低數(shù)量的儀表和設備外,還應當根據(jù)其所遵循的飛行規(guī)則,所飛航線和起飛、著陸、備降機場的條件,配備《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六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通信、導航儀表和設備。第十七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之外,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還應當配備下列設備或裝置:

(一)空速管加溫指示系統(tǒng);

(二)空中交通管制應答機;

(三)機載氣象雷達;

(四)近地警告-偏離下滑道坡度報警系統(tǒng);

(五)音響速度警告裝置;

(六)高度警告系統(tǒng)或裝置;

(七)防冰與除冰設備;

(八)起落架音響警告裝置;

(九)空中交通警戒與防撞系統(tǒng)(TCAS)。

正常類飛機適航規(guī)定

A章 總則第23.2000條 適用范圍及定義

(a)本規(guī)定規(guī)定了頒發(fā)和更改正常類飛機型號合格證的適航要求。

(b)以下定義適用于本規(guī)定:

繼續(xù)安全飛行和著陸是指在可能使用應急程序、不需要特殊駕駛技能和體力的情況下,飛機有能力繼續(xù)可控飛行和著陸;著陸時,飛機可能出現(xiàn)因失效情況而導致一些損壞。第23.2005條 正常類飛機審定

(a)乘客座位設置為19座(局方另有規(guī)定除外)或者以下且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8,618公斤(19,000磅)或者以下的飛機,可按正常類進行審定。

(b)按設置的最大乘客座位數(shù),將飛機分為如下審定等級:

(1)1級:最大乘客座位設置為0至1座的飛機;

(2)2級:最大乘客座位設置為2至6座的飛機;

(3)3級:最大乘客座位設置為7至9座的飛機;

(4)4級:最大乘客座位設置為10至19座(局方另有規(guī)定除外)的飛機。

(c)按飛行速度,將飛機分為如下性能等級:

(1)低速:VNO和VMO≤463公里/小時(250節(jié))校準空速(CAS)且MMO≤0.6的飛機;

(2)高速:VNO或者VMO>463公里/小時(250節(jié))校準空速(CAS)或者MMO>0.6的飛機。

其中:VNO為最大結構巡航速度,VMO和MMO分別為空速和馬赫數(shù)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d)按本規(guī)定審定的飛機,可申請進行特技飛行審定。按特技飛行審定的飛機,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做機動,但按本規(guī)定G章制定的限制除外。未按特技飛行審定的飛機,則只可用于做正常飛行所需的各種機動,含失速(不包括尾沖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度的緩8字飛行、急上升轉彎和急轉彎。第23.2010條 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a)申請人應當采用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表明對本規(guī)定的符合性。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包括公認標準和局方接受的其他標準。

(b)申請人應當按局方規(guī)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符合性方法。B章 飛行第一節(jié) 性能第23.2100條 重量和重心

(a)申請人應當制定飛機可安全運行的重量和重心限制。

(b)申請人應當用重量和重心臨界組合來符合本章各條要求,這些臨界組合應當在飛機配載狀態(tài)內確定,并符合局方可接受的允差。

(c)用于確定空機重量和重心的飛機狀態(tài),應當明確界定且易于復現(xiàn)。第23.2105條 性能數(shù)據(jù)

(a)除非另有規(guī)定,飛機應當按下列條件滿足本章的性能要求:

(1)對于所有飛機,按靜止空氣和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

(2)對于1級和2級飛機中的高速飛機及3級和4級中的所有飛機,按使用包線范圍內的環(huán)境大氣條件。

(b)除非另有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按下列條件制定本章要求的性能數(shù)據(jù):

(1)機場高度從海平面到3,048米(10,000英尺);

(2)使用限制范圍內,標準溫度之上和之下對性能有不利影響的溫度。

(c)用于確定起飛和著陸距離的程序,在服役中預期遇到的大氣條件下,應當可由具有一般技能水平的駕駛員一貫地執(zhí)行。

(d)依據(jù)本條(b)款確定的性能數(shù)據(jù),應當考慮由于大氣條件、冷卻需求和其他動力需求引起的損失。第23.2110條 失速速度

申請人應當為正常運行中使用的每個飛行構型確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飛行速度,正常運行包括起飛、爬升、巡航、下降、進近和著陸。確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飛行速度時,應當考慮下列功率設定的每個飛行構型的最不利狀態(tài):

(a)對于主要用于提供推力的推進系統(tǒng),功率設定為慢車或者零推力;

(b)對于除提供推力外還用于飛行操縱或者增升裝置的推進系統(tǒng),功率設定為名義推力。第23.2115條 起飛性能

(a)申請人應當確定飛機起飛性能,確定時應當考慮:

(1)失速速度安全裕度;

(2)最小操縱速度;

(3)爬升梯度。

(b)對單發(fā)飛機及1級、2級和3級飛機中的低速多發(fā)飛機,起飛性能包括地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飛表面上方15米(50英尺)的距離。

(c)對1級、2級和3級飛機中的高速多發(fā)飛機及4級飛機中的多發(fā)飛機,起飛性能包括突然失去臨界推力后的下列距離:

(1)臨界速度時中斷起飛距離;

(2)地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飛表面上方10.7米(35英尺)的距離;

(3)凈起飛飛行航跡。

關于《運輸類飛機適航要求解讀》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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