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一、請問我國休閑體育的發(fā)展現(xiàn)狀和趨勢是什么?謝邀請。自己看來休閑體育,應該包括所有非競技和自娛自樂型的體育。比如自娛自樂的足球籃球,健身,網(wǎng)球,也有高端一點高爾夫,攀巖,滑雪
一、請問我國休閑體育的發(fā)展現(xiàn)狀和趨勢是什么?
謝邀請。自己看來休閑體育,應該包括所有非競技和自娛自樂型的體育。比如自娛自樂的足球籃球,健身,網(wǎng)球,也有高端一點高爾夫,攀巖,滑雪等。休閑體育國內(nèi)發(fā)展最近幾年成井噴形勢,但是總體來說還是發(fā)展比較初級。國內(nèi)體育還是以奧運會為第一目標,導致民間暫時沒太多的體育資源。加之國內(nèi)工作多加班加點,時間也是大問題。另外,也需要媒體多報道宣傳這些運動!
二、我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智觀"和"慧觀"是什么意思?
1. 慧:熊十力做“分別,簡擇外物”的“思維”講。
1.1 康德的《實用人類學》里有一段(大意):“卡爾開始只會說‘卡爾要這個’,‘卡爾要那個’……這時他還不會說‘我’……當他用‘我’來表達自己之后……這使人無限地提升到地球上一切其他有生命的存在物之上,因此,他是一個人,……。一切語言在用第一人稱述說時都必須考慮,如何不用一個特別的詞而仍表示出這個“我性”。因為這種能力(即思考)就是知性?!薄蚁脒@個就是“慧”的第一點意思吧。
1.2 當卡爾運用“慧”來“分別,簡擇外物”時,有兩條路子:一是“物與我的利害關系”,二是“暫且拋開物我的利害關系,就物和物的關系來理解物”。
1.3 我想“慧觀”的意思是不是說,“就物觀物”呢?類似于今天的“科學研究”?
2. 智:熊十力做“本體”來講。
2.1 當卡爾會說‘我’后,他可能又發(fā)現(xiàn)還有一個“意識到‘我’的我”,或者像莊子說的“吾喪我”的“吾”和“我”。那這個‘吾’和‘我’是個啥關系呢?
2.2 當我們用“慧”來分析理解這個“吾,我”的關系時,我們可能說:
2.2.1 精神的和肉體的。
2.2.2 抽象的和具體的(卡爾第一次說‘我’,是具體的我;意識到的第二個我,其實是語言的花招,因為語言把‘我’給抽象化了——如同指面前一個桌子,它是具體的,但說到桌子,它其實是一個抽象——所以語言被翻轉——語言本來是指物的,現(xiàn)在變成了需要被物來解釋的抽象概念。)。
2.2.3 神秘的和現(xiàn)世的。
2.2.4 其他分析,但不外乎一分二,二分三,如此這般。
2.3 熊十力認為通過這樣分解來理解“吾”,“我”的關系是錯誤的(莊子和佛家應該同樣認為吧)。而且他以為把“吾”的問題搞清楚很重要,因為他以為“我”只是“吾”的工具,如果思維層次僅在“我”這里,人難免工具化,下流化。但怎樣理解“吾”呢?
2.3.1 首先從批判以“物我關系”來界定“吾”的看法。我想這就好比青春期的孩子通常是通過同伴間的比較來定位自己,這樣的“我”總是隨著參照物的變化而變,所以這種比法不能定“真我”,“吾”。
2.3.2 引申至“科學思維”。也就是說,我們平時講的“科學思維”,也都是在探究“物我關系”或“物物關系”,在不停的分解再分解。所以這種思維方法在思考“吾”時,也要不得。
2.3.3 那不分解分析咋辦?
2.3.3.1 破。不管是熊十力的《新唯識論》,還是佛家的正統(tǒng)學說,都要先“破有說空”,即用“慧”的思維來分析“慧”,讓人看到“慧”的自相矛盾處。以便建立新說。
2.3.3.2 悟。破了之后怎么立呢?因為我們一般用的語言,邏輯,在“破”的階段已經(jīng)被拋棄了(或者說‘揚棄’,類似嗮場揚麥子的感覺),以至于我們需要建立的體系處在了一個“不可言說”的境況,所以只能‘悟’了。
2.3.3.3 修。我猜“破”是可以用“慧”來解決的。比如埋首經(jīng)卷,深研佛理。但是悟要“體悟”,且“悟”了之后要能“止”在“已悟的境界”(“如如不動”也),這得借助“修為”。
2.4 那當卡爾悟了,止了,如如不動了——這時他看世界,看問題的角度,是不是就叫“智觀”了呢。
或者說,從人的角度平著看,看得清楚的就叫“慧觀”;從佛的角度往下看,看得明白的就叫“智觀”?
三、秤砣上的50千克和1/100分別是什么意思?總體是什么信息~?
表示此秤砣是20kg的1/50,即此秤砣重400g。
四、Excel添加趨勢線中的R平方值和截距分別是什么意思?
如果同時要顯示相關系數(shù),還要勾選顯示R平方值。
注意這里并不能直接顯示相關系數(shù),只能顯示相關系數(shù)的平方值。如果是是趨勢線是線性的,還可以直接用公式計算出各參數(shù)值 假如源數(shù)據(jù)在A1:B5區(qū)域,其中A列為X,B列為Y 則: 相關系數(shù):=CORREL(A1:A5,B1:B5) 斜率:=SLOPE(B1:B5,A1:A5) 截距:=INTERCEPT(B1:B5,A1:A5)五、車的市場價------------和指導價是什么意思?
是這樣的。 官方指導價是汽車廠商把一款車型推到市場上的時候確定的終端銷售價,相當于廠家對這款車的定的標準售價。
但汽車價格是一個市場行為,各個經(jīng)銷商為了完成銷售指標,一般會將某些不太好賣的車制定一個優(yōu)惠價,也就是說參考成交價是這款汽車的市場價。
一般來說,新款車型,或者熱銷車型,參考成交價高于,或不低于指導價。老款車型、滯銷車型參考成交價低于指導價。
以馬自達6為例,因為馬6 2013款即將推出,現(xiàn)款馬6豪華版的指導價是19.98萬元,而4S店的優(yōu)惠幅度高達4.5萬元。成交參考價遠遠低于官方指導價。
這個成交參考價僅是指車價,買車的時候,手續(xù)費、稅費,保險等都沒含在里面。
六、市場部門中的AE和AM是什么意思?
這三個名稱應該是廣告公司里的三個職位。AD:客戶總監(jiān)AM:客戶經(jīng)理AE:客戶主任這三個職位的關系從小到大應該是AEAMAD。
七、刑事法律是什么意思,我國刑法中“明知”的含義和認定?
“明知”是我國《刑法》運用頻次較高的一個術語,許多司法解釋也對“明知”要素的內(nèi)容和認定進行了闡釋。然而,我國刑事法律對“明知”的規(guī)定存在著混搭使用、級次混亂的現(xiàn)象,這導致了類型化的散亂和含義不統(tǒng)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機關打擊相關犯罪的可操作性和司法實踐效果。同時,對于“明知”的內(nèi)涵和認定標準在我國刑法學界也是一個爭議頗多的問題,尚有待于澄清分歧。本文擬在考查我國《刑法》關于“明知”的立法類型之基礎上,結合我國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明知”和“應當知道”的規(guī)定進行辨析,并且對刑法理論界關于“明知”和“應當知道”問題的代表性觀點予以解析。一、問題的提出:刑事立法的類型化考查根據(jù)筆者的統(tǒng)計,在我國1979年《刑法》中,有5個條文在6處涉及到“明知”的規(guī)定。而在1997年《刑法》中,則大幅度增加到30條33處,其中1條完全延續(xù)了1979年《刑法》的方式,在總則第14條對故意犯的認識因素中進行規(guī)定;至于其余的29個條文,均規(guī)定在分則中。后來,在《刑法修正案》(三)、(五)、(七)和(八)中,又用5個條文對分則的6處新增加了“明知”的內(nèi)容。綜上所述,在我國目前的刑事立法中,共有35個條文在39處涉及到“明知”的規(guī)定。這為我們多層次地類型化分析“明知”的共同特征和所存在的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jù)。(一)混搭使用:規(guī)定范疇之分析在我國刑法中,“明知”是對犯罪主觀內(nèi)容的表述方式之一,屬于犯罪主觀方面中的認識因素。以所規(guī)定的主觀方面的底蘊為標準,我國《刑法》關于“明知”的規(guī)定可以劃分為以下兩種類型:1.在故意犯的范疇中使用?!缎谭ā返?99條第1款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才能構成徇私枉法罪。從該條兩處關于“明知”的規(guī)定來看,明確地將過失犯排除在該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之外。我國現(xiàn)行《刑法》在這種范疇中使用“明知”的條文,除了總則第14條關于故意犯的規(guī)定,還包括分則中的33個條文。可以說,我國《刑法》關于“明知”的規(guī)定。幾乎全部是在故意犯的范疇中使用,只存在一個條文的例外情形。2。在過失犯的范疇中使用。僅有一個條文,這表現(xiàn)在《刑法》第138條之中,規(guī)定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才能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在我國刑法學界,通說認為該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表現(xiàn)為過失。盡管張明楷教授對該條所使用的“明知”術語進行了學理解釋,認為其不等同于故意犯罪中的“明知”,只是表明行為人已經(jīng)預見到發(fā)生侵害結果的危險,{1}(P547)但在基本立場上也不否認該條中的“明知”是在過失犯的范疇中使用的。在類型學上,類型用以描述反復出現(xiàn)的事物的共同特征,是取向事物的本質。每個類型都是有意義的結構性整體,其中的每個要素都指向一個“意義中心”,它的功能與意義都借此由整體來確定。{2}在刑法性質上,“明知”肯定是對主觀要素的表述。從《刑法》總則第14條關于故意犯的規(guī)定來看,“明知”標明的是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它是故意的一般構成因素,而分則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構成因素。{3}(P158-159,P390)盡管總則和分則中的“明知”在內(nèi)容和性質有所區(qū)別,但均應在故意犯的范疇中使用。有鑒于此,以規(guī)定范疇的類型化觀點來審視我國《刑法》關于“明知”規(guī)定可見:其將“明知”混搭地規(guī)定在故意犯與過失犯這兩種意義截然不同的類型之中,背離了對同一類型事物在評價觀點上的同義性,進而有違于類型的意義核心和本質取向。具體而言,在罪過的程度上,故意犯與過失犯是無法等量齊觀的,它們顯示出行為人社會危險性的差異,故在確定個人刑事責任時,就應區(qū)分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類型,并且在刑事立法上予以不同程度的否定評價。然而,我國刑法關于“明知”的現(xiàn)行規(guī)定卻是“混搭使用”,這種分類粗糙的處理模式混淆了罪過的基本類型劃分,不僅導致文理上的混亂,而且欠缺實質的公正性,有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雖然刑法用語具有相對性,但在實現(xiàn)刑法的正義理念、保證刑法的安定性之原則下,就應維護刑法用語的統(tǒng)一性。{4}(P778)因此,我們應堅守原則,即堅持僅在故意犯范疇中使用“明知”的專屬性,將《刑法》第138條中的“明知”修改為“已經(jīng)預見”。(二)級次混亂:表述模式之解剖關于“明知”的表述模式,在我國《刑法》35個條文所規(guī)定“明知”的39處,共有38處都是以單獨形式出現(xiàn)的。例如《刑法》第172條規(guī)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然而,有1個條文存在著例外的情形,這表現(xiàn)在《刑法》第219條第2款之中,規(guī)定:“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的,以侵犯商業(yè)秘密論?!庇纱丝梢姡摋l款是我國第一次在《刑法》中使用“應知” (“應當知道”)的術語,并且將“應知”與“明知”并列地規(guī)定在一起。也正是基于此表述模式,刑法理論界對“應知”所歸屬的主觀心態(tài)產(chǎn)生了激烈的爭論,進而引起對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的罪過形式之重大分歧。[1]在另一方面,從1992年起,我國的司法解釋開始普遍使用“應當知道”這一術語。然而,在許多司法解釋中,并沒有采取《刑法》第219條第2款的表述模式,而是將“應當知道”與“知道”并列在一起,從而作為“明知”含義中的一種形式。對比可見,《刑法》第219條第2款中的“應知”是一個與“明知”并列的同位概念;而在司法解釋中,“應知”則是“明知”的下位概念,兩者是區(qū)別級次來使用“應知”。從法律級次上講,《刑法》是司法解釋的上位法,故司法解釋不能背離《刑法》而另起“爐灶”。有鑒于此,為了使司法解釋與《刑法》在同一規(guī)范意義上使用“明知”這一術語,我們有必要修正司法解釋中的“明知”概念,以便使其與《刑法》保持同步。當然,考慮到《刑法》第219條第2款中的“明知”表述模式僅有一處,為了減少修訂的成本,我們也可以將該條款中的“明知”修改為實質意義上的“知道”一詞。(三)多樣化組合:動賓結構之探究在漢語語法上,“明知”屬于動詞,其語序之后一般應接賓語,從而組成動賓結構。作為一種強勢結構的動賓結構,基于其動詞所接的賓語類別不同,不僅表現(xiàn)為類型的多樣化,且具有復雜的語義關系。{5}從動賓結構的組合方式看,我國《刑法》關于“明知”規(guī)定的類型可劃分為:1.“明知+違法物品”型。例如《刑法》第144條規(guī)定,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還有“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第145條)、“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chǎn)品”(第146條)、“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nóng)藥、獸藥、化肥、種子”(第147條)、“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第148條)、“偽造的貨幣”(第171條和第172條)、“偽造的信用卡”(第177條之一)、“偽造的空白信用卡”(第177條之一)、“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第191條)、“偽造、變造或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第194條兩處)、“偽造的發(fā)票”(第210條之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第214條)、“侵權復制品”(第218條)、“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第265條)、“編造的恐怖信息” (第291條之一)、“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第312條)、“盜伐、濫伐的林木”(第345條)、“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第370條)。在我國現(xiàn)行《刑法》分則中,運用這種動賓結構類型來規(guī)定“明知”的條文共有18個,占相關條文總數(shù)的53%。2.“明知+違法行為”型。例如《刑法》第311條規(guī)定,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diào)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拒絕提供,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jù)罪。此外,還有第219條第2款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侵犯商業(yè)秘密)所列行為”、第244條第2款的“明知他人實施前款(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第285條第3款的“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違法犯罪行為”、第350條第2款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第363條第2款的“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我國《刑法》分則中這種類型的條文共有6個,占相關條文總數(shù)的17.6%。3.“明知+特定主體”型。例如《刑法》第310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窩藏、包庇罪。此外,還有第373條和第379條的“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第399條第1款的“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第415條的“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和“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我國《刑法》分則中共有5個條文屬于這種類型,占相關條文總數(shù)的14.7%。4.“明知+特定狀態(tài)”型。例如《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此外,還有第138條的“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第259條的“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第360條的“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第429條的“在戰(zhàn)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屬于這種類型的條文共有5個,占相關條文總數(shù)的14.7%。在語義學上,“明知”是個中性詞。如果立法者要在刑法意義上使用該詞,就必須在其所接的賓語上加入否定性的評判因素,使得“明知”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具有刑法的禁止性。有鑒于此,從動賓詞組的語法結構上看,我國刑法要求“明知”的對象內(nèi)容具有違法性,這明顯地表現(xiàn)在“明知+違法物品”、“明知+違法行為”等兩種分類形態(tài)中的前置定性詞語上。雖然在“明知+特定主體”和“明知+特定狀態(tài)”兩種形態(tài)中,在表象上看不出有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具有明顯的違法性,但將其置于條文的整體之中和綜合考察后續(xù)的罪狀描述時,依然是要求“明知”的對象內(nèi)容具有違法性。這實質上也表明,在“明知”的對象內(nèi)容中是否包括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之問題上,我國刑法堅持的是“違法性意識必要說”。[2]同時,在“明知”的內(nèi)容中,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現(xiàn)實的違法性意識,只要求違法性意識的可能性,即用老百姓的俗語表達是“知道東西不是或者可能不是‘好’來的”,就可以成立為“明知”。
八、市場上銷售的威盛和全志平板電腦的意思是什么?
是不同的兩家公司推出的平板電腦。 代表著兩個不同的公司; 威盛電子(VIA Technologies, Inc. 簡稱 VIA)是無晶圓低功耗 x86 處理器平臺先驅,也是個人電腦,客戶機,超移動設備及嵌入式市場的領導廠商。有效整合低功耗的處理器、多媒體的芯片組及先進的 IO、總線與網(wǎng)絡控制器,組成計算機運算與通訊平臺以及廣受好評的 EPIA 系列主板。 目前公司總部位于臺灣臺北縣新店市,并于大中華地區(qū)、美國、歐洲、南美洲等 IT 中心城市擁有分支機構。威盛的客戶群涵蓋全球各大 OEM 廠商。威盛電子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號2388)。 簡介全志科技 珠海全志科技有限公司設立于2007年, 是國內(nèi)超大規(guī)模系統(tǒng)級芯片(SoC)和嵌入式軟件技術的領導廠商之一。全志科技致力于成為高清視頻和網(wǎng)絡應用領域所需關鍵技術的領航者,以擅長的低功耗超大規(guī)模集成電路設計能力, 先進創(chuàng)新的技術實現(xiàn)結構和對消費者市場脈動的獨特理解, 自主研發(fā)核心技術, 并通過功能、性能和成本的綜合產(chǎn)品優(yōu)勢及產(chǎn)業(yè)化市場運作能力,為客戶提供從SoC產(chǎn)品到全面整機解決方案的設計與服務。全志科技核心團隊由多位具有深厚SoC產(chǎn)品設計背景和上市企業(yè)成功運作經(jīng)驗的資深人士組成, 創(chuàng)新、合作、共贏、分享是團隊的核心理念。 是兩個品牌公司。
九、投檔情況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是什么意思?
高幾十分那種肯定是個案,不常見。當出現(xiàn)最低錄取分比投檔分高,那么處于最低錄取分以下到投檔分之間的都被退檔了。如果沒被所選專業(yè)錄取又不服從調(diào)劑也會被退檔,哪怕他的分在最低分之上。
十、在股市市場股票的折分前和折分后是什么意思?
一、股票折分是指即將一張較大面值的股票拆成幾張較小面值的股票。 二、股票折分的作用如下: 1、股票折分會使公司股票每股市價降低,買賣該股票所必需的資金量減少,易于增加該股票在投資者之間的換手,并且可以使更多的資金實力有限的潛在股東變成持股的股東。因此,股票分割可以促進股票的流通和交易。 2、股票折分可以向投資者傳遞公司發(fā)展前景良好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 ?、股票折分可以為公司發(fā)行新股做準備。公司股票價格太高,會使許多潛在的投資者力不從心而不敢輕易對公司的股票進行投資。在新股發(fā)行之前,利用股票分割降低股票價格,可以促進新股的發(fā)行。 4、股票折分有助于公司并購政策的實施,增加對被并購方的吸引力?! ?、股票折分帶來的股票流通性的提高和股東數(shù)量的增加,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對公司股票惡意收購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