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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遵循的規(guī)則是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22-10-02 11:14:36

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遵循的規(guī)則是》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guī)則(97)


2、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遵循的規(guī)則是》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一覽: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guī)則(97)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客、行李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guī)則。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適用于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的免費國際航空運輸。

根據包機合同約定的運輸,本規(guī)則僅適用于該包機合同和包機客票的條款中所載明的內容。第三條 本規(guī)則內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確規(guī)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指根據合同規(guī)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定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二)“承運人”,是指包括填開客票的航空承運人和承運或者約定承運該客票上所載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三)“承運人規(guī)定”,是指承運人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開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規(guī)定,包括有效的適用票價。

(四)“授權代理人”,是指被承運人指定并代表該承運人,為其航班并經授權后為其他航空承運人的航班銷售航空旅客運輸的旅客銷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承運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載運或者已經載運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者代表承運人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乘機聯和旅客聯。

(七)“連續(xù)客票”,是指填開給旅客與另一本客票連在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

(八)“旅客聯”,是指客票中標明“旅客聯”的部分,并始終由旅客持有。

(九)“乘機聯”,是指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表示該乘機聯適用于指定的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

(十)“日”,是指日歷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給旅客發(fā)通知時,通知發(fā)出日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和航班飛行開始日,均不計算在內。

(十一)“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者便利而攜帶的必要或者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另有規(guī)定外,包括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十二)“托運行李”,是指已經填開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運人負責照管的行李。

(十三)“非托運行李”,是指除旅客托運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十四)“行李牌識別聯”,是指由承運人專為識別托運行李發(fā)給旅客的憑據。

(十五)“約定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客票或者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內列明作為旅客旅行路線上預定經停的地點。

(十六)“中途分程”,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第四條 承運人辦理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第二章 客票第五條 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運人和旅客之間航空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只向持有由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填開的客票的旅客提供運輸。客票中的合同條件是運輸條件部分條款的摘述。第六條 客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客姓名;

(二)出票人名稱、出票時間和地點;

(三)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

(四)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約定經停地點;

(五)旅客航程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fā)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guī)定,應當在客票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客票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第七條 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應當為每一旅客單獨填開客票。第八條 客票不得轉讓??推辈皇怯捎袡喑藱C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承運人可依規(guī)定向出示該客票的人提供運輸或者退款。承運人對原客票有權乘機或者退票的人,不承擔責任。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適用于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免費的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第三條 本規(guī)則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guī)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根據合同規(guī)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二)“承運人”,是指包括發(fā)行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和運輸貨物、約定運輸貨物或者約定提供與此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承運人。

(三)“代理人”,是指經承運人授權,代理承運人從事與貨物運輸有關活動的任何人,但本規(guī)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

(五)“收貨人”,是指承運人將貨物交給航空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所載明的人。

(六)“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

(七)“貨物”,是指除郵件或者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將由民用航空運輸的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第四條 承運人辦理貨物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guī)定。第五條 貨物由包機運輸的,應當由包機人與承運人簽訂包機合同,并在包機合同中列明適用的運價及其條件;未列明的,應當明確所適用于該包機合同的有關條件。第二章 貨物托運第六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出發(fā)地、經停地和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和規(guī)定。第七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填寫或者由他人代為填寫航空貨運單(以下簡稱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費和其他費用已經確定的,應當由承運人填入貨運單。

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

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貨運單。第八條 托運人在貨運單上填寫的內容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經托運人授權,承運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補充,但不承擔義務。第九條 貨運單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填寫的地點和日期;

(二)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

(三)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四)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六)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七)貨物的性質;

(八)包裝件數、包裝方式、特殊標志或者號數;

(九)貨物的重量、數量、體積或者尺寸;

(十)貨物和包裝的外表情況;

(十一)運費,如經議定,付費日期和地點及付費人;

(十二)提取貨物時支付貨款的,應當注明貨物的價格和必要時應付的費用金額;

(十三)需要聲明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的,應當注明聲明價值金額;

(十四)貨運單的份數;

(十五)隨貨運單交給承運人的文件;

(十六)如經議定,應當注明完成貨物運輸的時間和概要說明經過的路線;

(十七)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fā)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guī)定,應當在貨運單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貨運單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第十條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因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guī)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主要公約有哪些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公約 - 正文

關于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目前存在著三個主要的國際公約,即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華沙公約》)、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訂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海牙議定書》)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達拉哈拉簽訂的《統(tǒng)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瓜達拉哈拉公約》)。它們分別調整著不同國家貨物運輸方面的法律問題。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參加和批準《華沙公約》的共有132個國家和地區(qū);參加和批準《海牙議定書》的有100個國家和地區(qū);參加《瓜達拉哈拉公約》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個國家和地區(qū)。中國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 8月20日遞交了加入《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通知書,上述兩公約分別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對中國生效。

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的航空權益,促進國際航空運輸安全、健康、有秩序地發(fā)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航空運輸企業(yè)(以下簡稱空運企業(yè))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際航空運輸(以下簡稱國際航班)。第三條 申請國際航班經營范圍的空運企業(y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內航空運輸,年旅客運輸量達到150萬人次或1億5千萬噸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飛行安全記錄;

3.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屬設施;

4.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

5.有相應的經營國際航班的管理制度及有關手冊;

6.增加必要的資產,足以承擔國際航班經營中的民事責任。虧損的空運企業(yè)不能申請經營國際航班;

7.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本條第五項所稱有關手冊系指:飛行手冊、航務手冊、飛機載重平衡手冊、飛機最低設備清單、飛行緊急處置手冊、國際客貨運輸手冊、安全保衛(wèi)手冊以及其它必要的手冊。第四條 具備第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空運企業(yè),在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經營國際航班時,應提交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要求的資料。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按有關規(guī)定審查批準后,變更該空運企業(yè)的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該空運企業(yè)持變更后的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證到原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方可申請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許可。第五條 申請經營某一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yè)(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交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證;

2.最近三年內的經營情況及證明材料;

3.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航空器及其附屬設施的資料;

4.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飛行人員、維修人員、飛行簽派人員、商務運輸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證件或證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資料;

5.增加資產之有效證明;

6.投保飛機機身險、機身戰(zhàn)爭險和法定責任險的保險證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報告;

8.經營該國際航線的業(yè)務計劃、擬飛行航路和班期時刻表,以及始發(fā)站、經停站、目的站國際機場和備降國際機場的資料;

9.其他必要的資料。第六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除按本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審核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1.符合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

2.符合我國國際航線總體規(guī)劃和國家全局利益,有利于促進合理競爭;

3.若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允許多家公司經營兩國之間的航線,只有在旅客年流量超過10萬人次,中國空運企業(yè)每周航班達五班,年平均客座率超過68%或每周航班達四班,年平均客座率超過80%的,方可允許第二家中國空運企業(yè)加入該國際航線經營;

4.申請人在所申請的國際航線上通航所使用的國際機場具備其通航所用機型相適應的條件和具備國際標準的保安措施。第七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舉行論證會,對申請進行評估。論證會應由申請人和與申請人有關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空運企業(yè)、機場等派出的代表參加。申請人應在論證會上闡述申請理由和答辯。第八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六個月內或論證會后三個月內對申請作出決定。第九條 申請人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后,應按航線經營許可規(guī)定的條件和日期開航,開航日期一般應在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頒發(fā)之日起一年內實施。第十條 申請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期開航的,可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延長,延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經批準,三個月內仍不能開航的,其相應的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即行失效。第十一條 開航前,該空運企業(yè)應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規(guī)定提交國際航線經停各站的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維修許可證和維修協議。第十二條 空運企業(yè)欲暫停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應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暫停經營該國際航線。暫停期限不能超過6個月。第十三條 空運企業(yè)因本身原因超過批準的暫停期限,其相應的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即行失效。第十四條 空運企業(yè)可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終止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此項申請應于終止經營之日六個月前提出。未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空運企業(yè)不得終止該國際航線的經營。

國際航空法有哪些重要條約

(1)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2)航空器必須具有一國國籍,任何締約國不得允許不具有締約國國籍的航空器在其領空飛行。

(3)國際航班飛行必須經締約國許可并遵照許可的條件,非航班飛行則無需經事先獲準即可不降停地飛入,飛經締約國領空;

(4)締約國有權保留其國內載運權;

(5)設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6)公約僅適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適用于國家航空器?!爸ゼ痈绻s”是有關國際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現行國際公約,被稱為國際民用航空活動的憲章性文件。

國際航空運輸價格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際航空運輸價格管理,促進航空運輸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國際航空運輸價格(以下簡稱國際航空運價),是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點與境外地點間的定期航空運輸業(yè)務時,運送旅客、貨物的價格及其適用條件。

國際航空運價包括國際航空旅客運價和國際航空貨物運價。

國際航空旅客運價包括旅客公布運價和旅客非公布運價,國際航空貨物運價包括貨物公布運價和貨物非公布運價。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職責統(tǒng)一負責國際航空運價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國民用航空地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qū)管理局)依職責負責對本轄區(qū)范圍內的國際航空運價實施監(jiān)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區(qū)管理局統(tǒng)稱為民航行政機關。第四條 國際航空運價管理遵循規(guī)范、效能、對等的原則。第二章 國際航空運價核準與備案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或者協議中規(guī)定國際航空運價需要民航局核準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將旅客公布運價中的旅客普通運價和貨物公布運價中的普通貨物運價向民航局提出核準申請,經核準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申請核準國際航空運價應當取得航線經營許可。第六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國際航空運價核準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擬實施的國際航空運價種類、運價水平、適用條件及其他有關材料。第七條 民航局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的核準申請:

(一)所申請的國際航空運價不屬于核準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應當于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所申請的國際航空運價屬于核準范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第八條 民航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或者協議,綜合考慮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和貨幣兌換率等因素,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申報的國際航空運價進行核準。第九條 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第十條 經核準的國際航空運價需要調整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向民航局提出核準申請。民航局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核準。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或者協議中規(guī)定國際航空運價需要報民航局備案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就旅客公布運價中的旅客普通運價和貨物公布運價中的普通貨物運價報民航局備案。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備案國際航空運價應當取得航線經營許可。第十二條 國際航空運價實行備案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于國際航空運價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國際航空運價種類、運價水平、適用條件及其他有關材料,報民航局備案。第十三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調整已備案的國際航空運價后,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重新報民航局備案。第十四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及時、準確、全面地公布旅客公布運價和貨物公布運價的水平以及適用條件。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第十五條 民航局定期發(fā)布、更新國際航空運價適用核準、備案管理的國家目錄。第十六條 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監(jiān)督管理機制,對國際航空運價核準、備案活動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第十七條 民航行政機關進行國際航空運價監(jiān)督管理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銷售代理企業(yè)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國際航空運價有關的資料;

(三)查詢、復制有關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與國際航空運價有關的其他資料。

關于《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遵循的規(guī)則是》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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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 條評論
  • 匿名
    2023-10-11 10:20:03
    導致篇幅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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