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簡述航空人員的法律責任包括》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民航飛機的機長都有什么權力和責任
2、危害航空安全的法律后果有哪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簡述航空人員的法律責任包括》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一覽:
- 1、民航飛機的機長都有什么權力和責任
- 2、危害航空安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 3、航空人員是指
- 4、作為民用航空人員應具備哪些責任意識
- 5、飛機維修員導致空難要承擔什么責任?
- 6、民用航空人員的法律責任有哪幾類
民航飛機的機長都有什么權力和責任
一、最高指揮權:
航空器所載人員中,最高指揮權只能歸屬一人,機上的一切活動都在他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這個人就是責任機長?;诒Wo民用航空器極其所載人員和財產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章都明確了機長的最高指揮權和領導權威,以便其履行對機上人員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應急處置等具體職責。《民用航空法》明確規(guī)定了這一指揮權的對象,即機上所載所有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其他隨機工作人員、機上所載旅客。無論在正常運行過程中,還是遇險活緊急情況下,機長在其權值范圍內所下命令,上述人員都應嚴格執(zhí)行。
二、最終決定權:
根據(jù)我國《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guī)定,機長的最終決定權主要體現(xiàn)在
1.起飛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5條明確規(guī)定:“飛行前機長應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發(fā)現(xiàn)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guī)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p>
2.航空器處置權
《民用航空法》第46條明確規(guī)定:“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做出處置?!边@里所指對民用航空器做出的處置,是指在事先沒有計劃安排得情況下,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進行諸如中斷起飛、實施復飛、改變航向、迫降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3.機組人員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7條明確規(guī)定:“機長發(fā)現(xiàn)機組人員不適宜執(zhí)行飛行任務的,為保障飛行安全,有權作出調整?!边@里所指不適宜執(zhí)行飛行任務,主要指由于理論知識、飛行技術、飛行作風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狀況等不適宜執(zhí)行此次航班飛行任務的情況。
三、治安管理權:
我國《民用航空法》規(guī)定,機長的職責包括對飛行中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及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有權采取必要的適當措施。機長的治安管理權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犯罪或違法活動的控制權
《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等國際公約都規(guī)定了在飛行的航空器上發(fā)生的違反刑法的犯罪,是非法干擾民用航空的犯罪行為。我國《民用航空法》也做出了同樣的規(guī)定。機長有理由認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將犯罪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時,可對犯罪或違法嫌疑人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并可以要求或授權其他機組人員進行協(xié)助,甚至請求或授權旅客給予協(xié)助。
1.違法嫌疑人驅離權
對于危害或者能夠危害航空器或其所在人員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違法嫌疑人,機長有權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國家的領土上令此人離開航空器。
2.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行為人移交權
《東京公約》規(guī)定,在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內發(fā)生觸犯登記國刑法的嚴重犯罪,不論其是否危害航空安全,機長有權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民用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締約國的主管當局。
3.免除責任權
只要機長治安權的行使符合《東京公約》的規(guī)定,就會被施以免責保護。被免責人員包括機長、其他機組成員、旅客、航空器所有人、航空器經營人、本次飛行租機人或包機人,被免除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機長的其他權力還包括受委托轉遞外交郵袋、以航行日志作為運行證明、以及在特定空域內作為公司代表辦事等方面。
危害航空安全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1、【破壞交通工具罪】
2、【破壞交通設施罪】
3、【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4、【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5、【劫持航空器罪】
6、【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7、【重大飛行事故罪】
二、依據(jù):《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航空人員是指
航空運輸是非常重要的一種運輸方式,而我國有三大民航公司,負責對旅客進行運輸,而航空運輸除了要有飛機外,還需要有相應的航空人員提供航空服務,那么航空人員包括什么?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航空人員包括哪些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航空人員,是指下列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包括駕駛員、飛行機械人員、乘務員、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三十九條 本法所稱航空人員,是指下列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
(一)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飛行機械人員、乘務員;
(二)地面人員,包括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航空電臺通信員。
航空承運人的義務
在航空運輸中,航空承運人的主要義務有在航空運輸合同訂立中的強制性承諾,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到約定地點以及按照約定的 航班運送旅客、貨物。
在航空運輸合同訂立中的強制性承諾
訂立合同本應遵循自由意志原則,但為了衡平作為弱者的社會公眾與往往處于壟斷經營地位的公用單位的利益,各國法律常常對這類合同的自由訂立方面進 行干預。如我國《合同法》第289條規(guī)定:“從事公共運輸?shù)某羞\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承運人的強制性承諾義務也是公共航空運輸中“公共”二字的題中應有之義。從實際情況看,只要消費者符合航空法中 未被限制的情況,航空承運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諾或不承諾的選擇權利。
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到約定地點
航空運輸期間是指將旅客或貨物運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時間;航空承運人在運輸期間的適當履行,表現(xiàn)為其按照運輸合同約定的期間履行其義務和在合理的期 間履行運送義務兩種情況。航空承運人不能在約定期間和合理期間履行運送義務 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航空承運人還負有將客貨安全運輸?shù)侥康牡氐牧x務。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責原因而造成客貨損害的,航空承運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航空承運人不履行按約定地點運送客貨義務,對客貨造成損害的,應負擔違約責任。同時,航空承運人將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后,還負有將貨物交付給合同載明或指示交付收貨人的義務。如果航空承運人交付對象錯誤,托運人運輸目的落空,對造成的損失,承運人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為民用航空人員應具備哪些責任意識
作為民用航空人員應具備道德和法律的責任意識。責任意識是民用航空人員必須具備八種安全意識的核心。要求一個人應該知道什么該做和什么不該做,包含有兩層意思,應盡的義務,分內應做的事,應承擔的過失。機長是執(zhí)行航班任務機組的最高管理者、保障航班飛行安全的最高責任者、實施飛行操作的最高指揮者,這是民航法規(guī)所賦予的崇高職責。民用航空人員只有將安全飛行、保障旅客生命安全作為他們的最高職責,旅客才能夠平安出行、安全回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fā)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zhí)行。第九十五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以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運輸服務質量。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教育和要求本企業(yè)職工嚴格履行職責,以文明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態(tài)度,認真做好旅客和貨物運輸?shù)母黜椃展ぷ?。旅客運輸航班延誤的,應當在機場內及時通告有關情況。
飛機維修員導致空難要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經有個飛行事故是因為飛機燃油表的單位不同,一個是加侖,一個是升,結果在半空中沒油了迫降,結果飛行員和那個地勤都被處理了,只是迫降成功,他們沒負刑事責任,飛行員再也不能開飛機了,地勤也被解雇了。
擴展資料:
與馬航失聯(lián)客機一樣,CI611班機的事故發(fā)生得非常突然,事故發(fā)生前飛行員與地面塔臺間的聯(lián)絡一切正常沒有前兆,雷達記錄顯示CI611在墜毀時曾先分裂成四大塊結構后才墜入海中。
后調查員發(fā)現(xiàn)其中一塊機尾蒙皮有修補過的現(xiàn)象,并有濃烈燃料味,證實該塊蒙皮有嚴重金屬疲勞的現(xiàn)象,經翻查肇事飛機的維修記錄后,繼而發(fā)現(xiàn)了整個空難的始末:
該航機曾在執(zhí)飛時因機尾擦地損傷機尾蒙皮,當天被運回臺灣進行臨時維修。但華航僅用一塊面積與受損蒙皮相若的鋁板覆蓋該處,并沒有依波音所訂的維修指引把整塊蒙皮更換,該修補部分因此累積了金屬疲勞的現(xiàn)象。
該處裂開后,造成飛機機尾脫落并失控,最后因失壓和失控墜毀。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為失誤、維修失當 多次釀成臺灣重大空難
民用航空人員的法律責任有哪幾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適航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三,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是國內民用航空器,適航審查收費辦法是行,是民用航空油料四行是管理規(guī)定
關于《簡述航空人員的法律責任包括》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