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飛行時間最長的飛行器》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飛機時速多少千米每小時?
2、飛機為什么能長時間在空中飛行
3、外國民用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飛行時間最長的飛行器》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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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時速多少千米每小時?
每小時200至4000千米不等。
一般民用客機是800公里左右,小客機是500公里左右,而戰(zhàn)斗機很多是1000公里左右。
民航客機的速度一般為900公里/小時,波音737巡航速能達到 0.75馬赫,也就是將近918km/h,波音747巡航最快可以達到0.98馬赫將近1120km/h是最快的。
飛機是指由動力裝置產(chǎn)生前進的推力或拉力,由機身的固定機翼產(chǎn)生升力,在大氣層內(nèi)飛行的重于空氣的航空器,它是固定翼航空器的一種,也是最常見的一種,另一種固定翼航空器是滑翔機,飛機按照其使用的發(fā)動機類型又可被分為噴氣飛機和螺旋槳飛機。
飛行器單位時間內(nèi)飛經(jīng)的距離,是航空器重要的飛行性能之一,航空器飛行速度的度量有表速、空速和地速之分,通常說的飛行速度指的是空速。
表速:空速表上顯示的飛行速度,它是空速表通過測量氣流總壓與靜壓之差而間接測出的航空器相對于未擾動大氣的飛行速度,即儀表速度。
空速表的刻度是針對大氣的標準狀態(tài)設計的,沒有考慮大氣密度隨高度的變化(見標準大氣),表速是對氣流動壓(速壓)的度量,飛機在起飛、著陸時,為保證安全,動壓不得低于某一極限值,因此表速主要供駕駛員使用(見空速管)。
空速:由表速經(jīng)過修正得出的飛行速度,又稱真速或真實空速。由于大氣密度、壓強、溫度隨高度的變化,加上空速管的安裝位置、空氣的粘性、儀表的機械摩擦和間隙及飛行姿態(tài)等原因,測得的表速會有一定的誤差。修正這些誤差后才能更準確地反映出航空器相對于周圍空氣的運動速度。
地速:航空器相對于地面坐標系的運動速度,它是空速與風速的向量之和,無風飛行時,空速就是地速,著陸時,領航員常用地速,飛機的地速可用機載多普勒導航雷達來測量(見脈沖多普勒雷達),也可利用電影經(jīng)緯儀、脈沖測量雷達從地面來測定航空器的地速。
飛機為什么能長時間在空中飛行
飛機是一種常見的空中交通飛行工具,是指由動力裝置產(chǎn)生前進的推力或拉力,由機身的固定機翼產(chǎn)生升力,在大氣層內(nèi)飛行的重于空氣的航空器。下面我們來看看飛機為什么能長時間在空中飛行,僅供大家參考!
飛機能在空中飛行的原因
把石頭向上拋去,石頭雖然扔得很高,但還是會落下來。
這是因為開始時,盡管石頭上升的力很大,可是轉眼間下降的力又變大了。
在石頭上升到最高點時,上升力和下降力是均衡的。
飛機能在空中飛行,正是利用上升力和下降力均衡的原理。
飛機向前飛行,機翼撞擊空氣,由此產(chǎn)生的'上升力和下降力相均衡,就能使飛機長時間在空中飛行了。
飛機主要優(yōu)點
速度快。
噴氣式客機的時速在900千米左右,機動性高。飛機飛行不受高山、河流、沙漠、海洋的阻隔,而且可根據(jù)客、貨源數(shù)量隨時增加班次。
據(jù)國際民航組織統(tǒng)計,民航平均每億客公里的死亡人數(shù)為0.04人,是普通交通方式事故死亡人數(shù)的幾十分之一到幾百分之一,是比火車更為安全的交通運輸方式。
能夠讓人類感受在高空的感覺!
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guī)則
第一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飛入或者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飛行或者停留時,必須遵守本規(guī)則。第二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只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該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xié)定或者其他有關文件,或者通過外交途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申請,在得到答復接受后,才準飛入或者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飛行。第三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及其空勤組成員和乘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飛行或者停留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有關入境、出境、過境的法令規(guī)章。第四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飛入或者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飛行,必須服從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各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管制,并且遵守有關飛行的各項規(guī)章。第五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該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xié)定,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按照協(xié)定中規(guī)定的航線進行定期航班飛行和加班飛行。
定期航班飛行,應當按照班期時刻表進行。班期時刻表必須由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協(xié)定的對方政府指定的航空運輸企業(yè),預先提交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并且征得同意。
加班飛行,由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協(xié)定的對方政府指定的航空運輸企業(yè),最遲要在預計飛行開始前五天或者按照協(xié)定所規(guī)定的時間,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出,獲得許可后,才能進行。第六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定期航班飛行和加班飛行以外的一切不定期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在得到答復接受后,才能進行。
不定期飛行的申請,最遲要在預計飛行開始前十天通過外交途徑提出。如果雙邊航空運輸協(xié)定中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第七條 不定期飛行的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航空器登記的國籍,航空器的所有人和經(jīng)營人;
(二)飛行的目的;
(三)航空器的型別、最大起飛重量和最大著陸重量;
(四)航空器的識別標志(包括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五)航空器的無線電通話和通報的呼號;
(六)航空器上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范圍;
(七)空勤組成員的姓名、職務和國籍,航空器上乘客的人數(shù)和貨物的重量;
(八)允許空勤組飛行的氣象最低條件;
(九)預計由起點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飛行航線、飛行日期和時刻,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飛行的航路;
(十)其他事項。第八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不定期飛行時,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指派飛行人員(包括領航員和無線電通信員)隨機引導,如果許可中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第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飛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必須具有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沒有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外國民用航空器,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飛行。第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飛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具有下列文件:
(一)航空器登記證;
(二)航空器適航證;
(三)空勤組每一成員的專業(yè)執(zhí)照或者證件;
(四)航空器的航行記錄簿;
(五)航空器上無線電臺使用許可證;
(六)總申報單;
(七)航空器如載運乘客,應當攜帶注明乘客姓名及其登機地與目的地的清單;
(八)航空器如載運貨物,應當攜帶貨物倉單。第十一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飛入或者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必須從規(guī)定的空中走廊或者進出口通過。禁止偏離空中走廊或者進出口。第十二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飛入或者飛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前二十至十五分鐘,其空勤組必須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報告:航空器的呼號,預計飛入或者飛出國界的時間和飛行的高度,并且取得飛入或者飛出國界的許可。沒有得到許可,不得飛入或者飛出國界。第十三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規(guī)定的位置報告點,應當立即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作位置報告。位置報告的內(nèi)容:
(一)航空器呼號;
(二)位置;
(三)時間;
(四)飛行高度或者飛行高度層;
(五)預計飛越下一位置的時間或者預計到達降落機場的時間;
(六)空中交通管制部門要求的或者空勤組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飛行時間
飛行時間:作為駕駛員的飛行時間,指在航空器上取得的包括地面和空中時間。
飛行經(jīng)歷時間: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所獲得的在座飛行時間,必須是作為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時間。
模擬儀表:是指使用遮擋物接受儀表訓練的時間。(真實儀表是指在儀表氣象條件下或按儀表飛行規(guī)則運行的飛行時間)
民航運輸飛行人員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確保飛行安全,防止飛行人員疲勞,保護飛行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經(jīng)營航空運輸業(yè)務的航空承運人和從事航空運輸飛行的飛行人員。第三條 在考核運輸飛行人員的飛行時間時,應包括其參加各類飛行的飛行時間。第四條 在執(zhí)行搶險、救災、急救、專機等特殊飛行任務時,如果預計的飛行時間、值勤時間超過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的限制,需經(jīng)航空承運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批準。如情況緊急,可先執(zhí)行任務,后補報。
在飛行中,如果因天氣原因等不可預見的情況造成返航、備降,導致飛行時間超過了本規(guī)定第三章第八條限制的,該次飛行不按違反該項條款處理。但在執(zhí)行本規(guī)定第三章的其他各項條款時,上述飛行時間仍須按實際飛行時間計算。第二章 定義第五條 飛行時間:指從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本身的動力自裝載地點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到達卸載地點停止運動時為止的時間。第六條 值勤時間:指飛行人員在執(zhí)行由航空承運人安排的飛行和地面任務中所花費的時間。值勤時間應包括:
(一)飛行前準備時間。
(二)飛行時間。
(三)飛行后工作時間。
(四)中途經(jīng)停站的過站時間。
(五)地面訓練和其它工作時間。第七條 休息時間:指飛行人員從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zhí)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為止的時間。第三章 飛行時間限制第八條 在任何連續(xù)24小時內(nèi),飛行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于4段。對于航段不多于2段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9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所飛航段不得多于6段。對于中間沒有經(jīng)停的飛行,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最多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第九條 在任何連續(xù)48小時內(nèi),最多允許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小時。第十條 在任何連續(xù)7天內(nèi),國內(nèi)航線不得超過35小時,國際和地區(qū)航線不得超過40小時。第十一條 1個日歷月內(nèi),不得超過100小時。第十二條 1個日歷年內(nèi),不得超過1000小時。第四章 值勤時間限制第十三條 在任何連續(xù)24小時內(nèi),值勤時間限制如下:
(一)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4小時。
(二)增加一名正駕駛的單套機組:不得超過16小時。
(三)雙套和雙套以上機組:不得超過20小時。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機組超過值勤時間,在執(zhí)行任務后,應安排不少于24小時的休息。第五章 休息時間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 每日(或任何連續(xù)24小時內(nèi))飛行結束后,必須安排飛行人員兩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少于8小時。對于跨4個時區(qū)以上的飛行,必須安排飛行人員三倍于飛行時間的休息時間。第十六條 在任何連續(xù)7天內(nèi),必須安排飛行人員至少一次連續(xù)24小時的休息。第十七條 對于安排雙套機組或有附加機組成員的飛行,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不上座的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座位,任何人員不得占用。對于執(zhí)行國際航線運輸任務的飛行,飛行時間超過12小時的,航空承運人必須在飛機上為飛行人員準備休息坐位或臥具。第六章 航空承運人的責任第十八條 航空承運人在制定生產(chǎn)計劃和實施飛行時,不得違反本規(guī)定的條款,并應有切實可行的方案和手段以保證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第十九條 飛行任務書和有關飛行人員飛行時間、值勤時間的記錄應至少保存兩年,有關人員檢查時,應提供協(xié)助。第二十條 航空承運人應當每月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書面報告所屬飛行人員的飛行時間情況。第七章 飛行人員的責任和權力第二十一條 飛行人員在執(zhí)行飛行任務前,如果其飛行時間已超過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的限制,不得參加飛行;如果在執(zhí)行飛行任務前并未超過,但在執(zhí)行飛行任務中有可能超過飛行時間限制時,應當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請求更改飛行計劃和安排。第二十二條 飛行人員在執(zhí)行任務中,應準確地記錄各種有關時間。第二十三條 飛行人員有責任如實地向領導和檢查人員反映有關情況。第二十四條 飛行人員有權拒絕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安排的超時飛行。
關于《飛行時間最長的飛行器》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