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一、分家析產糾紛的案例分析?1、分家析產協(xié)議:屬于當事人自愿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xié)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
一、分家析產糾紛的案例分析?
1、分家析產協(xié)議:屬于當事人自愿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xié)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的,就自全體協(xié)議人簽字時起生效。
2、公證不是民事協(xié)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后可以使民事協(xié)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后的協(xié)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采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3、另外提醒一句:分家析產協(xié)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xié)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于不動產或準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后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xié)議生效后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xié)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將來反悔不愿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xié)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
二、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
原審原告石x,男,漢族,197*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x區(qū)大良街道辦事處新基三路**樓**號。
原審被告鐘x,男,漢族,196*年**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x區(qū)倫教街道辦事處常教居委會新成路御景坊**樓*座**號。
鐘x向石x出具一張中國x銀行的支票,支票號碼為07035***,出票日期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為中國x銀行佛山x均安支行,收款人為石x,記載金額為45440元,付款期限為十天,用途為往來款,并加蓋有付款人鐘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該支票向付款行請求兌付時,付款行以鐘x的帳戶余額不足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書。石x因支票無兌現(xiàn),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鐘x支付票據金額45440元及利息。
【審判】
佛山市x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鐘x向石x出具一張中國x銀行的支票,出票日期為2004年7月20日,收款人為石x,記載金額為45440元,付款期限為十天,用途為往來款,并加蓋有付款人鐘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該支票向付款行請求兌付時,付款行以鐘x的帳戶余額不足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書。
一審訴訟中,鐘x抗辯稱其出具支票給石x是用于支付貨物的預付款,但因石x沒有履行交貨義務故不支付貨款。
佛山市x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石x提供的支票,其形式及記載事項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雙方當事人均確認,石x取得該支票的手段是合法的,故該支票合法有效。石x作為支票的收款人,持票據于付款期限內請求付款,并依法取得了退票通知,故石x依法對出票人即鐘x享有追索權,要求鐘x支付票面金額及請求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
鐘x以其向石x出具支票是用于支付貨物預付款,因石x沒有履行交貨義務,雙方并不存在真實交易關系的情況下向石x出具支票,且支票用途記載為“往來”,而非“預付款”,故鐘x的抗辯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納。石x于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請求鐘x支付票面金額45440元,并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因此判決:鐘x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石x支票金額45440元及利息(從2004年8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清償日止)。[page]
一審判決后鐘x不服原審判決,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
三、關于二婚遺產繼承糾紛的案例分析?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割遺產。
當糾紛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糾紛雙方應有正確的心態(tài),相互間多一份理解,加強溝通和交流,本著親情為重的原則,來妥善解決雙方間的紛爭。
四、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怎么寫?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yè)主直接發(fā)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于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yè)主直接發(fā)包玻璃幕墻工程并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于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并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并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墻專業(yè)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并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xiàn)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于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單位作為業(yè)主直接發(fā)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準;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五、宗地圖糾紛案例?
案情簡介:某村2隊村民李某1993年經過村、區(qū)、市的審批,取得村內一塊169平方米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準建證建房。2014年2月,李某想拆舊建新,翻建舊房,在此過程中,李某超出原宅基地使用權面積,在房屋的南面空地起建地基,被空地使用人黃某阻攔,雙方產生糾紛,原告李某以黃某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停止侵權,排除防礙。被告黃某委托黃華勛律師參與本案訴訟。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廣西華勝律師事務所黃華勛接受被告黃某的委托,作為其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涉案地屬于黃某的承包地,不是李某的宅基地。
涉案地是黃某的承包田地,1980年落實生產承包責任制,被告作為家庭戶與生產隊簽訂有土地的承包合同書,其中黃某家庭戶在望轉淥{即廣西XX機械有限公司大門右側}的承包地有3.1畝,被告從1981年耕種到1992年。1993年廣西XX機械有限公司征用被告在村2隊大雞路望轉淥的承包地,剩余400多平方米未被征用。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原告以“地主”的身份把剩余的400平方米的田地租給武鳴人搭蓋臨時建筑使用,并收取租金。原告私自霸占被告的田地,被告發(fā)現(xiàn)后,多次與武鳴人交涉退還田地,未有結果。武鳴人搬走后,原告想在此地建房,被告不許,要收回該處的責任田,雙方產生糾紛。
二、原告提供的地籍資料,證實的是李某現(xiàn)在居住的大雞村路131號門牌的宅基地資料,地上房屋有2層,仍然在居住使用,并沒有拆舊重建、翻建。
1、D030XXXX號宗地圖確認的是李某1993年獲批的宅基地,面積169平方米,這個是現(xiàn)在李某居住使用的大X村路131號門牌的2層房屋的宗地圖,不是原告與被告起爭議的涉案地。
2、宗地圖的四至范圍,北1-2界址邊外墻為界,隔縫為民政型鋼廠,東為道路,西6-7-1界址邊外墻為界,隔縫是民政型鋼廠(即現(xiàn)在的廣西XX機械有限公司),南面是空地,宗地圖的宅基地范圍與被告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吻合,因此,原、被告對D030XXXX號宗地圖上的房屋并沒有糾紛,而真正起糾紛的是,此房屋的南面的空地,原告想在此南面的空地上建房,而該地是被告的承包地,雙方才引起糾紛。
3、從原告提供的D030XXXX號宗地圖的資料與現(xiàn)場照片看,該地上的房屋沒有拆舊重建、或翻建,也沒有取得新的準建證等審批手續(xù),就算原告要拆舊重建、翻建,也得要重新申報,不能以1993年時的申報資料作為現(xiàn)在建房的依據。
三、原、被告起爭議的是D030XXXX號宅基地南面的空地,有400多平方米,是屬于被告的承包地,經過被告向市國土局、規(guī)劃局、建設局等部門查詢,該處的空地并沒有作為建設用地進入規(guī)劃范圍,也沒有任何人向主管部門申報要求把此空地作為宅基地。此前,李某假借地主的身份把該地私下租給別人而在此地上所蓋的房屋,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7條的規(guī)定,并沒有取得土地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xù),建起的房屋實際是臨時建筑,按規(guī)定,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如果是要是空地上建房,就要按《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guī)定,提出申請獲得審批手續(xù)方可,否則就是違法占地的違章建筑。原告說地是她的,并沒有材料證實,也沒有取得主管部門的批準,還利用D030XXXX號宅地圖資料來主張南面的空地,反告說是被告阻攔她建房,簡直是無稽之談。
四、本案原、被告起爭議的是原告D030XXXX號宅基地南面的空地,這個空地不在D030XXXX號宗地圖的169平方米的用地面積之內,因此,從法律上說,應該屬于土地糾紛,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政府處理。本案涉及的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原告與被告?zhèn)€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應該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地糾紛的主管部門為政府,而不是法院。盡管朝陽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過調解,但是該組織不是縣一級以上的政府部門,沒有行政決定權,因本案引起的土地糾紛,應該先交縣級以上的政府部門處理,這個是法律規(guī)定的前置程序,而不宜由法院直接受理。
從本案材料看,爭議地不是D030XXXX號的宅基地,而是空地,在地塊使用權沒有確認的情況下,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不能以一方侵權而提起停止侵權排除防礙或其他類型的民事訴訟,這是因為由于土地使用權爭議沒有得到解決,法院無法確定爭議地地塊使用權的歸屬,不能對是否侵權作出判斷,不能行使審判權。因此,建議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本案庭審中,原告并沒有提供被告阻攔其D030XXXX號宅基地建房的證據,也沒有提供有被告想侵占原告D030XXXX號房屋的證據,實際上,被告也沒有阻攔、侵占原告D030XXXX號房屋的情況,在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廣西華勝律師事務所:黃華勛律師
年 月 日
法院經開庭審理,現(xiàn)場勘查,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土地使用權糾紛的主管部門為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應予駁回。經向原告說明此理,原告即申請撤回起訴。法院經審查認為其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作出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此案沒有依據實體法對案件展開進一步的審理,僅僅在法律程序上,原告就承擔了敗訴的不理后果。
六、組織借貸糾紛案例?
民間借貸包括法人、自然人,還有一部分叫特別法人,也就是政府或者非盈利組織,村集體組織作為我國最基層的群眾自治組織,也存在著民間借貸的情況,如果村集體為了自身建設發(fā)展,向民間借貸,如果出現(xiàn)無法清償或者其他糾紛情況,該如何劃分責任呢?今日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關于朱某實、朱某章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朱某章與朱某實系臨沭縣玉山鎮(zhèn)朱黃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會計,朱某實任村支部書記。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間,朱某實多次向朱某章借款,雙方經過結算。朱某實于2018年4月份向朱某章出具借條兩張。第一張借條載明:今有朱某實借朱某章現(xiàn)金249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張借條載明今有朱某實借朱某章現(xiàn)金148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并備注借村用,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陳述上述借款均系現(xiàn)金交付,并自認朱某實出具借條后已償還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經朱某章催要,朱某實未予清償。
一審法院認為,朱某實向朱某章借款的事實,與其本人簽名的借條、還款事實相互佐證,且借款已實際交付,借款合同已經生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朱某實未按照借條約定時間償還借款,應繼續(xù)履行還款義務,清償剩余借款26700元。借條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朱某章起訴之日即為其要求朱某實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朱某章主張利息損失,可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被告朱某實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不影響一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朱某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朱某章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案件受理費468元減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朱某實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上訴人朱某實主張涉案借款還償還過6000元,償還給被上訴人朱某章妹婿袁迪,被上訴人朱某章不予認可,且袁迪當庭亦說明該6000元是上訴人朱某實償還的其與袁迪之間的其他債務糾紛,故對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朱某實主張涉案借款為村委借款,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朱某實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民法典把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zhèn)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這也是本案的一個關鍵點。
2.上訴人想辯稱為村集體組織借款而非本人,但是從借貸關系來講是雙方簽字,只是備注了村用,但是沒有舉證證明。缺少有力證據,如果主張集體組織借款,那么應該提供村集體組織使用該筆資金的證據,卻沒有提供,所以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3.按照法律規(guī)定,村集體組織作為特別法人,可以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村主任作為村集體的代表人,可以代表村集體組織借款,但是借款需要用于村集體組織,否則不能認定為村集體借款。
4.再一個,因為沒有約定利息,法院認定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從起訴之日算起,按照當時銀行利率進行結算,直至還清貸款,這是自然人之間借款。
5.法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p>
6.利息是暫時放棄貨幣的使用權而獲得的報酬,是放貸人對自己作出的在某個特定的時間之前不收回貸出貨幣的承諾的補償,利率是作為利息與本金的比例,視為貨幣作為一種商品的價格。利息真正的來源為經濟體的實際增長。
7.對于自然人之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或者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借貸雙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相互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如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不應予以支持。因為,與自然人比較,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從事民商事行為的能力、風險防范能力和對于市場預期判斷能力普遍較高,企業(yè)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為取得利息,應在借貸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未約定,視為出借人沒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雙方沒有達成支付利息的合意。
8.借貸雙方中僅有一方為自然人或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如利息約定不明,就其實質而言,應為合同漏洞補充,按照如下順序和標準處理:
9.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可以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另外注意適用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確定利息標準的三個條件限制:①客觀條件而言,應為交易行為當?shù)鼗蛘咝袠I(yè)通常采用的做法;②主觀條件而言,為交易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以加強對不了解當?shù)亓晳T或缺乏業(yè)內經驗的相對人的保護;③從交易習慣的時間節(jié)點來看,應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習慣做法。
10.如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按照《合同法》第62條之規(guī)定進行判斷。即法院在非金融機構法人與其他組織就利息約定不明時,可以民間借貸合同訂立時合同履行地的商業(y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1.對于“未約定利息”情形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雖然有“約定”二字,但如果對于利息是不有約定難以形成優(yōu)勢證據,其實質仍是一種無利息約定的狀態(tài)。
12.雙方在借期內未約定利息,即使也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張借款人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償清之日止,由借款人歸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七、彩禮糾紛案例精選?
一、婚前定金禮:當事人郭某因求婚在新郎方支付求婚禮物金額30000元,并收取新郎方定金20000元作為婚禮舉辦的定金,當宴席結束后拒不交還定金的行為。 裁判結果:駁回被告的索賠請求,判決被告將繳納求婚費30000元,并承擔定金20000元的全額返還。二、婚后禮物糾紛:當事人孟某以新郎的身份支付了婚禮的禮費60000元,然而新娘的父母違反守約義務拒不返還新郎方購買的2000元婚房禮物、3000元床罩禮物及床墊禮物。 裁判結果: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00元并補充5000元作為賠償金,以全額補償原告的損失。
八、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違背了平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城鎮(zhèn)女生的死亡補償金比農村女生高出三倍,這種同一地區(qū)同命不同價的規(guī)定顯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為它有違憲法的基本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權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2、我國的經濟發(fā)展水平決定著“同命不同價”的社會存在價值。同命不同價折射了城鄉(xiāng)二元論。人身權利無差別,人創(chuàng)造生活有差別。個人收入不僅無法統(tǒng)一,而且受地界、區(qū)域差別、能力大小等所影響,死亡賠償金也就不可能統(tǒng)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對“同命不同價”的問題作出統(tǒng)一的、明確的和完善規(guī)定。
九、costco案例分析?
1983年,Costco第一家倉儲量販店在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市開業(yè)。當時的美國,正處于“滯漲期”,經濟增長緩慢,人們對于“低價”的敏感度達到歷史峰值,這正是屬于Costco的“天時”。Costco門店多選址郊區(qū),原因有兩點:一來由于倉儲的特性使得門店占地比較大,郊區(qū)低價較低,節(jié)約了成本;二來郊區(qū)多別墅,是天然的富人聚集區(qū),帶來了高品質的消費者,這是Costco所擁有的“地利”。
有了天時+地利,“人和”也隨之而來,帶有批發(fā)性質的倉儲超市,售賣的商品有著大包裝、多人份的特點,這也從習慣上要求了購買者需要擁有運輸工具,換句話說,愿意來郊區(qū)購買的目標用戶,一定是有車一族。
Costco的營銷理念:量大、優(yōu)選、高質、低價,而變動的區(qū)域,只是為了讓你在找尋想要的商品時,看到更多的新品。
低價高質,是Costco一直以來的品牌理念,新眸在研究后發(fā)現(xiàn),Costco之所以能做到這一點,除了依靠大體量與品牌合作外,還在于它對“加減法”的熟練運用:
加在包裝上,降低了包裝成本和人工拆卸成本;減在品類上,精簡SKU,保證產品質量;加在新品上,打造火爆單品,提高周轉率,降低庫存成本;減在運營上,降低運營成本,保證低價的可持續(xù)性。
就毛利率而言,Costco要低于其它同類型的零售企業(yè),甚至只有10%-15%,想要搞清楚這背后的邏輯并不難,畢竟真正讓Costco實現(xiàn)盈利的,并非是貨架上的商品,而是會員。
會員制帶給Costco的,不只是會員費上的營收體現(xiàn),還有小資光環(huán),將批發(fā)低價商品變成了帶有“特權“性質的中產行為。一般來說,會員制倉儲超市入門時會有一個極強的儀式性,就是核查會員身份,這樣的儀式保證了會員權力不被濫用,讓會員在這里自然產生了一種心理上的歸屬感。與此同時,會員費也成了一種“沉沒成本“,敦促著會員們的下一次購物。
值得注意的是,Costco并沒有將會員嚴格捆綁,而是堅持“在會員卡有效期限內,有任何不滿意,可隨時取消會員卡,并全額返還會員費”的承諾。雖然這看似是一種靈活的,人性化的退出制度,但其實正是這一策略深深地抓住了消費者心理,幫助它創(chuàng)造了高達90%的會員續(xù)費率。
這里面的技巧性拿捏頗有講究:一方面,可以隨時退出,打消了消費者辦卡的顧慮,更是增強了品牌信任感;另一方面,提純了會員用戶,使Costco的目標客戶固定,符合其為特定消費人群制定SKU品類的品牌戰(zhàn)略。
通過會員制度的有效運用,Costco自我形成了一個銷售閉環(huán):穩(wěn)定的客源(會員)——少但卻具有稀缺性的SKU品類——客單高——會員粘性強——會員費支撐營收,這就讓Costco從表面看起來是一個會賠錢的生意,但打的卻是賺錢的算盤。
十、外觀專利糾紛處理流程?
1、協(xié)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xié)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xié)議,解決糾紛。
提出協(xié)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fā)送侵權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懾作用,沒有法律約束力。
2、行政查處:專利權人在掌握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是否侵權的認定。
在行政查處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