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運單與可轉讓提單的不同是》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空運提單的分類
2、總結在托運過程中用到的單據(jù)有哪些?
3、求航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運單與可轉讓提單的不同是》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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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提單的分類
空運提單(Air way bill)是指承運貨物的航空承運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運貨物并接受托運人空運要求后,簽發(fā)給托運人的貨物 收據(jù) 。下面由我為你介紹空運提單的相關 法律知識 。
空運提單的分類
(一)按有無承運人的名稱分類
航空貨運單包括兩種
(1)航空公司貨運單(Airline Air Waybill)
印有出票航空公司(issue carrier)名稱及標志(航徽、代碼等)的航空貨運單。這類空運單代表出票航空公司的身份。
空運提單的分類
(2)中性貨運單(Neutral Air Waybill)
沒有預先在運單上打印任何承運人名稱及標志的貨運單。這類空運單不代表任何一個航空公司,是中立貨運單。
(二)按照不同作用分類
⑴航空主運單(MAWB,MasterAirWaybill)
凡由航空運輸公司簽發(fā)的空運提單就稱為主運單。它是航空運輸公司據(jù)以辦理貨物運輸和交付的依據(jù),是航空公司和托運人訂立的 運輸合同 ,每一批航空運輸?shù)呢浳锒加凶约合鄬暮娇罩鬟\單。
⑵航空分運單(HAWB,HouseAirWaybill)
集中托運人在辦理集中托運業(yè)務時簽發(fā)的空運提單被稱作航空分運單。在集中托運的情況下,除了航空運輸公司簽發(fā)主運單外,集中托運人還要簽發(fā)航空分運單,此時各方的關系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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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提單的性質作用
空運提單(Airwaybill)與海運提單有很大不同,卻與國際鐵路運單相似。它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的重要的貨物運輸單據(jù),是承托雙方的運輸合同,其內(nèi)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者\提單不可轉讓,持有空運提單也并不能說明可以對貨物要求所有權。
(一)運輸合同
與海運提單不同,空運提單不僅證明航空運輸合同的存在,而且空運提單本身就是發(fā)貨人與航空運輸承運人之間締結的貨物運輸合同,在雙方共同簽署后產(chǎn)生效力,并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運單上所記載的收貨人后失效。
(二)接收證明
空運提單也是貨物收據(jù),在發(fā)貨人將貨物發(fā)運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就會將其中一份交給發(fā)貨人(即發(fā)貨人聯(lián)),作為已經(jīng)接收貨物的證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并在良好條件下裝運的證明。
(三)運費帳單
空運提單分別記載著屬于收貨人負擔的費用,屬于應支付給承運人的費用和應支付給代理人的費用,并詳細列明費用的種類、金額,因此可作為運費賬單和發(fā)票。承運人往往也將其中的承運人聯(lián)作為記賬憑證。
(四)報關單證
出口時空運提單是報關單證之一。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機場進行進口報關時,空運提單也通常是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證。
(五) 保險 證書
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或發(fā)貨人要求承運人代辦保險,則空運提單也可用來作為保險證書。
(六)內(nèi)部業(yè)務依據(jù)
空運提單隨貨同行,證明了貨物的身份。運單上載有有關該票貨物發(fā)送、轉運、交付的事項,承運人會據(jù)此對貨物的運輸做出相應安排。
空運提單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條款,其中一份交發(fā)貨人,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貨物的依據(jù);第二份由承運人留存,作為記賬憑證;最后一份隨貨同行,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時作為核收貨物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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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在托運過程中用到的單據(jù)有哪些?
根據(jù)不同的運輸方式和用途,使用的貨運單據(jù)也不同,包括海運提單、租船提單、多式運輸單據(jù)、裝船通知單、空運單等。
海運提單:是指承運人或者貨運代理公司收到貨物后,向托運人簽發(fā)的貨物收據(jù)。海運提單不僅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而且是運輸合同或者運輸憑證。
海事提單:其作用與海事提單相似,但不完全相同。提單與海運提單的區(qū)別在于,海運提單的收貨人是明確的,除非收貨人證明他是填寫在海運提單上的收貨人,否則他可以在不提交原始單據(jù)的情況下提取貨物。海運單的適用范圍比海運提單窄得多。由于其不可轉讓性,海運單一般用于跨國公司成員之間的貨物運輸。
鐵路貨運單:是由鐵路運輸承運人簽發(fā)的托運人、收貨人與鐵路之間的運輸合同,但不能作為物權憑證使用。鐵路貨運單分正本和副本,正本隨貨運輸,副本交托運人結算。如果貨物丟失,也可以根據(jù)鐵路貨運單提出索賠。
航空貨運單:是航空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發(fā)的貨物單證。航空貨運單既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又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航空貨運單與鐵路貨運單相同。它不是一份所有權文件,因此不能轉讓。
裝運通知單:是指貨物運出啟運地后,出口方向客戶簽發(fā)的通知單證,用于通知對方貨物已經(jīng)裝運。當雙方使用FOB或CFR貿(mào)易術語時,客戶需要根據(jù)裝運通知為貨物投保。因此,出口商一般應在交貨后兩天內(nèi)將裝船通知發(fā)給客戶。
提單:是收貨人辦理報關、交付手續(xù)必不可少的單證。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收貨人應當與承運人的代理人交換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
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貨運單知識
托運人托運航空貨物必須填寫航空貨運單(Air Waybill,縮寫:AWB)。航空公司承運貨物必須出具航空貨運單。
根據(jù)《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第6條第(1)款和第(5)款規(guī)定,航空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填寫,承運人根據(jù)托運人的要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應當視為是代替委托人填寫的。
在航空貨運業(yè)務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運的貨物大量是通過其代理人收運的,某些特種貨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運。因為填寫航空貨運單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yè)知識,同時為了方便操作和對客戶提供服務,托運人以托運書(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托書的形式授權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寫航空貨運單。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正確地、完整地填寫托運書或委托書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據(jù)托運人的托運書或委托書代替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
對于代理人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它既是托運人的代理人又是有關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稱授權代理人)。
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它是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documentary evidence of carrier's and shipper's signature to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航空貨運單正本三份:
Original 1 (for issuing carrier) 〔正本1(交發(fā)行航空貨運單的航空公司)〕 此份 綠色 此份由發(fā)行航空貨運單的航空公司保存,作為該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
Original 2 (for consignee)〔正本2(交收貨人)〕 此份 粉紅色 此份隨同貨物送至目的地,在收貨人提取貨物時交給收貨人。 航空公司的貨運單除了上述三份正本外,還有若干份副本(copies),每一份副本的用途在各份的底部寫明。
Original 3(for shipper)〔正本3(交托運人)〕 此份 藍色 此份交給托運人,作為航空公司收到貨物的憑證和航空公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書面憑證。
航空貨運單合同條件(Conditons of Contract)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其內(nèi)容和合同條件的依據(jù)是《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有關條款。
《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是指1929年10月12日于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by Air,signed at Warsaw on 12 October 1929).
《海牙議定書》(The Hague Protocol) 是指《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的1929年10月12 日于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Protocol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signed at Warsaw on 12 October 1929, signed at The Hague on 28 September 1955).
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IATA -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制定了航空貨運單標準格式和航空貨運單正本背面的合同條件(背書)。
世界上許多航空公司(包括中國飛行國際航線的各航空公司)都采用了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制定的航空貨運單標準格式和合同條件。 請見下面航空貨運單合同條件。
[譯文參考]
關于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聲明 運輸?shù)淖罱K目的地點或者經(jīng)停地點不在始發(fā)地點所在的國家內(nèi)的,適用于華沙公約并受該公約的約束。在一般情況下承運人對貨物的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賠償責任限制在每公斤為250法國金法郎,除非托運人事先聲明了一個較高的價值并支付所需的附加費。 以每盎司黃金為42.22美元為基準,每公斤250法國金法郎的賠償責任限額約等于20.00美元。
合同條件
1. 本合同中所述"承運人"是指運輸或者承擔運輸本批貨物或者履行此項運輸有關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華沙公約"是指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或者經(jīng)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修訂的該公約,何者適用則指何其者。"法國法郎"是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點毫克黃金的法郎。
2. 2.2.1此項運輸受華沙公約所制定的關于賠償責任規(guī)則的約束,除非此項運輸不是該公約所下定義的"國際運輸"。 2.2以不與上述相矛盾為程度,此項運輸和各承運人履行 的其他服務應遵守: 2.2.1適用的法律(包括實施公約的國家法律)、政府規(guī) 則、命令和要求; 2.2.2本合同規(guī)定的各條款,和 2.2.3承運人適用的運價手冊、規(guī)定、運輸條件、規(guī)章 和 班期時刻表(非指表上的出發(fā)和到達時間)。這 些 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在承運人的任何辦事處 和承運人有定期航班飛行的機場內(nèi)均可查閱。在 美國或加拿大內(nèi)的地點與其以外任何地點之間的 運輸,適用的運價手冊是這些國家內(nèi)的有效運價 手冊。
3. 在航空貨運單上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可以用簡稱,其全稱或者簡稱請見承運人的運價手冊、運輸條件、規(guī)章和班期時刻表。第一承運人的地址是填入航空貨運單的出發(fā)地機場。約定的經(jīng)停地點(必要時承運人可以改變)是除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填寫在航空貨運單上的那些地點或者在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中定期航班路線列明的經(jīng)停地點。由幾個連續(xù)承運人履行的運輸,視為是一個單一的運輸。
4. 除承運人的運價手冊或者運輸條件對不適用于華沙公約的運輸另有規(guī)定外,承運人對于貨物的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賠償責任是每公斤20.00美元或其等值,除非托運人有一個較高的聲明價值并支付附加費。
5. 如果在航空貨運單上填入了"對運輸聲明價值"的金額和托運人支付了承運人的運價手冊、運輸條件或者規(guī)章所需的附加費,就表示超過了上述聲明和本合同條件規(guī)定的適用賠償責任限額,這就構成特別聲明價值。在此種情況下,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應當是所聲明的金額。賠款應當根據(jù)實際遭受損失的證據(jù)決定。
6. 如果貨物的一部分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用以考慮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應當是該有關包件或者有關數(shù)包件的總重量。 注:不受其他條款影響,根據(jù)修改的美國聯(lián)邦航空法所下定義的國際航空運輸,一批貨物或者其中的一部分遺失或者損壞或者延誤,用以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應當是確定該批貨物運費的重量(或者分批貨物的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按比例分攤的重量).
7. 適用對于承運人賠償責任的任何排除或者限額,應當適用于并有利于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以及其飛機被承運人用于運輸?shù)娜魏稳撕推浯砣?、受雇人和代表。對本條而言,承運人作為是所有這些人的代理人。
8. 8. 8.1承運人應以合理的快速完全此項運輸。承運人可以變更承運人或者飛機,并在充分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條件下使用其他運輸方式。承運人有權選擇路線和任何中途經(jīng)停點,或者改變或者繞道在航空運單上所寫的路線。這一款不適用于來往美國的運輸。 8.2承運人應以合理的快速完成此項運輸。除在美國以內(nèi)適用于承運人的運價手冊外,承運人可以變更承運人或者飛機,并在充分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條件下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承運人有權選擇路線和任何中途經(jīng)停點,或者改變或者繞道在航空貨運單上所寫的路線。這一款僅適用于來往美國的運輸。
9. 承運人應當對貨物在其或者其代理人掌管之下期間,根 據(jù)本合同條件承擔責任。
10. 10.10.1除承運人未經(jīng)托運人的書面同意就向收貨人的提供 賒欠外,托運人保證根據(jù)承運人的運價手冊、運輸 條件和有關規(guī)章、適用的法律(包括實施公約的國 家法律)、政府規(guī)則、命令和要求,支付運輸產(chǎn)生 的一切費用。 10.2在貨物的完全未交付時,也應當接受對此種貨物 的賠償要求,即使運費未付。
11. 貨物的到達通知應當迅速地發(fā)往收貨人或者填寫在航空貨運單上所寫的應通知的人。在貨物運達目的地點時,除在貨物運達目的地點前收到托運人的其他指示外,應當按照收貨人的指示交付貨物。如果收貨人拒收貨物或者無法同收貨人聯(lián)系的,應當按照托運人的指示處置。
12. 12.12.1對于下面的情況,有權提取貨物的人必須書面向承 運人提出異議: 12.1.1明顯的貨物損失的,在發(fā)現(xiàn)損失時立即提出,最 遲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nèi)提出; 12.1.2貨物的其他損失的,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nèi) 提出; 12.1.3貨物延誤的,自貨物交付收件人處置之日起21 日內(nèi)提出; 12.1.4貨物遺失的,自航空貨運單填制之日起120日內(nèi)提 出。 12.2僅對本條12.1而言,書面異議可以向航空貨運單 被使用的承運人提出,或者向第一承運人或者向 最后承運人提出,或者向在履行運輸中發(fā)生遺失、 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提出。 12.3除非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自應當?shù)竭_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自運輸終止之日起二年內(nèi)提起,否則就喪失對承運人的任何索賠訴訟權利。
13. 托運人應當遵守貨物運輸路線的始發(fā)、到達、經(jīng)?;蛘唢w越國家的一切適用的法律和政府規(guī)則,包括關于貨物包裝、運輸或交付的規(guī)則,以及為遵守這些法律和規(guī)則提供必要的文件并附在航空貨運單上。因托運人未遵守這一條規(guī)定給托運人造成的損失或者費用的支出,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4. 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無權變更、修改或者放棄本合同的任何條款。 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且托運人要求保險,并支付必需的保險費和在航空貨運單上填入了保險金額,本份航空貨運單之貨物就按所填入的金額以預約保單方式保了險(賠償限制在遺失或者損壞貨物的實際價值以內(nèi),但不得超過所保險的價值)。此種保險受保單條款、條件和保別(某些風險不包括)的約束。有興趣者可以在發(fā)行航空貨運單承運人辦事處查閱這些規(guī)定。對于此種保險的賠償要求必須立即通知承運人的辦事處
航空公司運單格式及填寫要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貨運單必須印有發(fā)行該運單的航空公司名稱、標志及地址。
航空公司的貨運單由兩部分組成:
1. 第一部分,發(fā)行該運單的航空公司數(shù)字代號,由3個數(shù)字組成;
2. 第二部分,序號,由8個數(shù)字組成,序號的最后一個數(shù)字為檢查號, 序號的前四個數(shù)字與后四個數(shù)字間相隔一個字。 "Not Negotiable "字印刷在航空貨運單的右上部,表示航空貨運單是不可以轉讓的,與可以轉讓的海運提單不同。
關于《航空運單與可轉讓提單的不同是》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