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可以/臨時身份證的法律效用等同于正式身份證,但是有效期是3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
可以/臨時身份證的法律效用等同于正式身份證,但是有效期是3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